民办学前教育四十年发展:概览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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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李辉
1978年年底开启的改革开放冲破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障碍,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形成了对外开放的全新格局。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浪潮下,原有的依托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例如教育职能被逐渐剥离,再加上国家法律政策的许可以及伴随着多元经济发展而日渐强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了可能、空间与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民办学前教育历经重生、稳步发展、快速增长,自2004年尤其是2012年以来(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4~2017年]相关数据,2004年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超过一半;2012年,民办园数、民办园在园幼儿数、民办园教职工数、民办园专任教师数占全国的相应数据比例均超过50%),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主体力量。本研究在概要回顾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剖析其发展特点,以期形成对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较清晰的认识。
改革开放40年我国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概览
我国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40年来,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对民办学前教育的认识和其发展状况,将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恢复发展与公办补充阶段(1978~1992年)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为民办教育崛起提供法律依据。
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指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1989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在政策的许可、支持下,民办学前教育重启发展。
共同发展与快速增长阶段(1993~2002年)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我国第一个关于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重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的十六字方针。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是对前一阶段民办教育作为“国家办学的补充”地位的较大提升。民办学前教育也因此快速发展起来。
激励规范与主体发展阶段(2003~2009年)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的性质与地位,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并为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依据,而第51条提出“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对公民个人和私人部门办园则发挥了极大的激励作用。
2003年《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发展格局”,更是直接促进了民办学前教育稳定、快速、主体发展。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前教育的主体是民办幼儿园,本文以民办园的相关数据来说明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数、民办园教职工数和专任教师数占总比分别于2004年、2006年、2007年超过50%。
大力扶持与分类引导阶段(2010年~)
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这是国家对民办教育价值的进一步肯定,并提出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文章来源:《学前教育研究》 网址: http://www.xqjyyjzz.cn/zonghexinwen/2020/1021/412.html